“11·22”中石化黃濰輸油管線爆燃事故、江蘇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
  正在北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參加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草案強化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強化了生產必須更加重視生命的觀點,對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相信通過這次修改,會對下一步的安全生產起到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委員們認為草案回應社會關切,順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已經比較成熟,贊成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委員們也提出許多修改意見。董中原委員建議,應當對草案中出現的一些非法律術語進行定義,“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責任。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一個嶄新的概念。這一章規定是對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但在具體法條中都是企業的某個部門或者某個人的職責,從法理上說,他們都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立法義務應當落實到企業。”
  這個觀點也得到了龔建明委員的同意。他表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這個概念從實際操作來看,會造成認識上的混亂和責任劃分的不明確,建議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法人單位的,其“主要負責人”就是“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則是其行政正職領導,其他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管好自己分管業務條線的安全生產工作。
  強化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也是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蔣巨峰委員認為,安全事故多發、頻發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低,對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追究不夠所致,建議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和處罰的力度,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嚴格責任追究,尤其要強化日常監管責任的落實到位。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鄉鎮政府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這一條引起熱議。吳曉靈委員說:“就鄉鎮人民政府的編製、人力等而言,恐怕承擔不了這個責任,還是規定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為好。”
  呂薇委員則表示,修正案草案中已經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的才是協調機制,而鄉鎮政府卻要承擔領導作用,鄉鎮政府沒有專業人員也沒有能力去領導,最多應該是協助監督、管理的責任。鄧秀新委員也認為,此舉突破了我國行政監管職責一般只規定到縣級的立法傳統。  (原標題:提高違法成本 加大追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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